|
全美台灣人權協會章程
第一條 名稱和本質
- 本會稱為台灣人權協會, 又稱全美台灣人權協會,英文名稱是Formos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,
Inc..
- 本會向美國聯邦政府登記為非營利團體, 所有經費必須根據美國聯邦政府頒佈的稅捐條例第501節, 第(C) (3) 條處理(Section 501 (C) (3) of the U.S. Internal Revenue Code).
第二條 宗旨
- 促進聯合國人權宣言理想的實現.
- 維護台灣人的基本人權.
- 聯繫國際人權團體,共同推動人權工作.
第三條 會員
- 凡認同本會章程,由兩位會員推薦,經理事會審核,並按期繳納會費者,得為會員.
- 會員有選舉權,罷免權和被選舉權.
第四條 理事會
- 理事會由所有理事組成,是本會最高決策機構.
- 理事由本會會員直接選舉.
- 理事會選出本會會長和副會長.
第五條 章程的修改
- 章程的修改案必須有四分之一的理事,或十分之一的會員連署,交由理事會表決.
- 章程的修改必須有超過三分之二的全數理事同意,新章程公佈後立即生效.
第六條 其他
- 本會會址原則上設於會長所在地.
- 本章程的施行細則另文規定.
- 本章程的說明以向美國聯邦政府登記時的英文章程為依據.
4. 本章程之修正於2004年12月4日決議通過後正式生效.
施行細則
第一條
工作重點
- 救援台灣的人權受難者.
- 關懷人權受難者家屬.
- 保障台灣弱勢團體及個人的權益.
- 推動海外人權外交.
- 維護海外台灣人在其居留地的人權.
- 獎勵對台灣人權有特殊貢獻者.
第二條 會員
- 凡年滿十六歲,由兩位會員推薦,即可申請加入本會. 會員資格如有爭議,由理
事會作最後裁決.
- 會員有按時繳交會費的義務.
- 會員入會後,除另有明文限制外,即有選舉權與罷免權.三十日後始有被選舉權.
- 所有曾捐款給本會或由本會經手者,均屬本會的贊助會員. 贊助會員沒有選舉權,罷免權和被選舉權.
第三條 分會
- 同一地區有三位會員以上,經理事會之同意,得申請設立分會.
- 分會的組織自主獨立,但如以本會名義自行經手款項,應於每年年底將財務資料呈報總會會計.
- 分會每年應至少開會一次.
第四條 理事
- 理事任期兩年,連選得連任,任期由當選年十二月一日開始二年後的十一月三
十日止.
2. 理事出缺時,如所餘任期超過一年,由會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後繼任.
第五條 理事會
- 選舉及罷免會長和副會長.
- 審核會長的工作計劃和預算.
- 每年召開理事會議一次,決定理事人數及本會會費.
- 會長和副會長同時因故出缺時,應於30日內選出繼任會長.
- 對會長的人事聘任行使同意權.
- 半數以上的理事要求,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.
- 批准和廢除分會.
- 負責本會章程及施行細則的增訂及修改.
第六條 會長
- 由理事互選,連選得連任一次,任期一年,由一月一日開始.
- 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負責處理本會會務.
- 向理事會提出年度的工作計劃和預算.
- 理事出缺時, 向理事會推薦遞補人選.
- 會長下任後,如其理事任期亦已屆滿,必須留任理事一年,以輔佐新會長.
第七條 副會長
- 由理事互選,連選得連任一次,任期與會長同.
- 協助會長處理本會會務.
- 會長因故出缺時,代理會長職務,不另改選.
第八條 秘書長
- 由會長提名,經理事會通過.
- 協助會長執行理事會決議案.
- 協調會內工作的運作.
- 保管會議紀錄,會內文件和會員名冊.
- 負責對外新聞發佈和處理會內會員通訊,文件等.
第九條 會計
- 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.
- 根據美國聯邦政府稅捐條例, 處理本會所有會計業務,包括報稅以及稅務稽查.
- 每年應向理事會作財務的書面報告.
第十條 組織分工
- 理事得視需要,設立工作小組和特別委員會.
- 工作小組召集人由理事互選產生.
- 特別委員會由會長推薦, 經理事會通過.
- 除會長與副會長外,每位理事應至少參與一工作小組.
第十一條
選舉
- 本會理事的選舉以通訊投票行之.
- 每位現任理事或五位會員連署,可以提名理事候選人一名.
- 會長於七月一日前,必須成立由三位理事組成的選舉委員會,負責所有選舉事務.
- 選票必須於九月一日以前同時寄出給各會員,投票截止日期為選票寄出後第二十日,以郵戳為憑.
- 選舉時會員投票資格認定的截止日期是八月一日.
- 選舉以連記法投票行之.
- 理事選舉結果應於十月底以前公佈.
第十二條 罷免
- 十分之一會員或四分之一理事連署,得向理事會提出罷免任何理事,包括會長
或副會長.
- 會長應於罷免案提出十五日內,成立三位非當事人的理事所組成的特別委員
會處理.如罷免對象是會長時,此委員會的組成應由理事自行推選.
- 委員會成立後,應於十五日內將罷免案以書面通知當事雙方,如果罷免案於提
出三十日內仍未徹銷,委員會應於由罷免案提出第三十一日算起,二十日內完
成由全體會員投票.
- 會長或副會長被罷免時, 理事會應於三十日內選出繼任人選.
第十三條 修改及其他
- 施行細則的修改與章程同.
- 施行細則及其修改條文,於公佈後立即生效.
- 如無特別註明, 細則內所有票決均以多數票決行之.
- 細則內所謂公佈,得以在美國台灣人報紙或本會會員通訊上刊登行之.
5. 本細則之修正於2004年12月4日決議通過後正式生效.
|